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1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12600987號函
辦理。
二、旨揭學分班採不分領域開班,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
下學校教師且具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者,請優
先薦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,並請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
師資培育需求及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名單:
(一)第一順位: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且具備CEFR
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在職專任
教師。
(二)第二順位: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且具備CEFR
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3個月以上
代理教師。
未加上標籤的圖形三、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,勿與下列薦送名單重
複:
(一)參與111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(下稱國教
署)辦理之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
計畫,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
計畫,已薦送至本府之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名單。
(二)所屬學校因參與111學年度國教署辦理之補助擴增高級中
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,已薦送至本府之參與「高級中
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」教師
名單。
四、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(計6學分)後,依下列規
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(一)國民小學教師: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
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
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
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
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3年內(114年9月30日
前)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
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
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: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
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依本學分班
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得申請於該科
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
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
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3年內(114年9月30日
前)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
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,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
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始得申請於該科教師證
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五、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正確填寫,以利後續師資培育之
大學辦理聯絡報名等相關事宜,並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
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。請於111年3月23日(星期三)前
將EXCEL檔及核章後PDF掃描檔上傳至線上填報系統(編號:
9944),俾利後續彙整函報教育部。